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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期貨市場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壹、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介紹(以下簡稱本措施)
一、
運作方式
(一)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係期交所訂定即時價格區間,對適用商品之每一「新進委託」(不含跨月價差衍生的虛擬委託)試算其可能成交價格,若買進委託的可能成交價格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或賣出委託的可能成交價格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將予以退單。
也就是本措施只會對造成價格大幅上漲的買單或造成價格大幅下跌的賣單,進行退單,對以低價買進或高價賣出的低掛買單或高掛賣單不會退單,其判斷條件如下:
■ 新進買進委託之可能成交價>即時價格區間上限→退單
■ 新進賣出委託之可能成交價<即時價格區間下限→退單
(二) 若新進委託已通過檢核,進入委託簿,後續將不再檢核是否退單;但若交易人對已進入委託簿的委託進行改價,將依改價內容重新檢核該委託是否符合本措施的退單標準。
(三) 期交所期貨商品之交易具衍生單功能,因衍生單非實際委託單,故不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四) 臺指選擇權組合式委託以其各組成契約可能成交價是否逾越退單標準進行檢核,若任一組成契約超過退單標準,則該組合式委託予以退單。
二、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之計算
(一) 即時價格區間上限及下限計算方式
■ 即時價格區間上限=基準價+退單點數
■ 即時價格區間下限=基準價-退單點數
(二)
基準價
1. 國內股價指數期貨
基準價之選取順序如下:
(1) 前一筆有效成交價:基準價原則上為計算基準價時點之前一筆成交價,該成交價符合一定檢核條件即為前一筆有效成交價。
■ 有效成交價之成交時點與決定基準價時點間隔時間應小於一定秒數。
■ 有效成交價應介於有效委買委賣報價中價加減一定範圍。
(2) 有效委買委賣中價:若無前一筆有效成交價,則採有效委買委賣中價作為基準價。
■
買委賣報價中價計算係採委託量加權平均委買委賣中價。
■
符合一定口數之委託量加權平均委買及委賣價格。
■
委託量加權平均委賣價格÷委託量加權平均委買價格)<=一定比例。
(3) 由期交所訂定:若無前一筆有效成交價及有效委買委賣中價,期交所將參考標的指數價格、指數成分股除息影響點數及國內外相關商品價格等,計算適當的基準價。
2. 台指選擇權
以選擇權評價模型及相關參數,計算即時價格區間之基準價,相關參數條件如下:
■ 標的價格,包括同標的且同到期日之期貨基準價、標的指數價格、指數成分股除息影響點數及國內外相關商品價格。
■ 波動度,包括以選擇權買賣報價價格與數量等交易資訊決定之波動度、相關期貨波動度或標的指數波動度。
■ 利率,包括臺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臺灣短期票券報價利率指標或臺灣銀行新臺幣基準利率。
■ 履約價格、距到期時間
(三) 退單點數
1. 國內股價指數期貨
■ 單式月份:採最近之標的指數收盤價×退單百分比2%
■ 跨月價差:採最近之標的指數收盤價×跨月價差退單百分比1%
2. 臺指選擇權
臺指選擇權退單點數以最近標的指數收盤價×退單百分比2%為基準,並依各契約盤中理論避險比率(Delta值)及不同到期月份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1) 週到期契約與最近月到期契約之退單點數:
■ 取得當盤最新波動度參數前,退單點數=最近標的指數收盤價×退單百分比2%。
■ 取得當盤最新波動度參數後,退單點數=最近標的指數收盤價×退單百分比2%×Delta絕對值×2,其中:
★ 絕對值絕對值未達0.25者,視為0.25。
★ 絕對值逾0.5者,視為0.5。
★ 為理論避險比率,依臺指選擇權基準價之相關條件訂定之。
(2) 其他到期月份契約之退單點數:
■ 退單點數=最近標的指數收盤價×退單百分比2%
3. 臺指選擇權退單點數計算範例
假設最近加權指數收盤價為10,000點,次日臺指選擇權日盤各契約退單點數計算方式如下:
(1) 週到期契約與最近月到期契約
■ 取得當盤最新波動度參數前,退單點數=10000×2%=200點
■ 取得當盤最新波動度參數後
★ 若契約盤中Delta絕對值=0.1,退單點數=10000×2%×0.25×2=100點
★ 若契約盤中Delta絕對值=0.3,退單點數=10000×2%×0.3×2=120點
★ 若契約盤中Delta絕對值=0.5,退單點數=10000×2%×0.5×2=200點
★ 若契約盤中Delta絕對值=0.7,退單點數=10000×2%×0.5×2=200點
(2) 其他到期月份契約
退單點數=10000×2%=200點
三、適用交易時段
交易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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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撮合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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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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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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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競價(08:30~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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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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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筆撮合(08:45~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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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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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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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競價(14:5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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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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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筆撮合(15:00~次日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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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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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不同委託條件之處理方式
委託條件為當盤有效(ROD)或立即成交否則取消(IOC),買進(賣出)委託可能成交價格未高(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的口數可成交,其餘口數退單;倘為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FOK),若買進(賣出)委託有任一口可能成交價格高(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則整筆委託退單。
例如:假設交易人以限價委託買進5口臺股期貨最近月契約,其中4口可能成交價格未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1口可能成交價格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
■
若該委託條件為ROD或IOC,則該筆委託4口成交,1口退單
■ 若該委託條件為FOK,則該筆委託5口均退單
五、 特殊狀況得調整即時價格區間或暫停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遇質化條件或量化標準時,將調整一部或全部適用契約之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或暫停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1.
質化條件
(1)
國內外發生天然災害、暴動、戰禍等不可抗力事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致有影響本公司期貨交易之虞
■ 作法:調整一部或全部契約之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或暫停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2) 其他本公司認為有必要調整之情事
■ 作法:調整一部或全部契約之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
(3) 有影響本公司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正常運作之情事
■ 作法:暫停一部或全部契約之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2.
量化標準
(1) 波動指標達本公司所定之一定標準
■ 作法:調整所有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契約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之退單點數。
(2) 遇國內外期貨或現貨市場漲幅逾本公司所定之一定比率
■ 作法:
★ 一般交易時段臺指選擇權之買權區間上限與賣權區間下限之退單點數,得放寬為2倍。
★ 所有到期契約取得當盤最新波動度,或本公司宣布調整一部或全部契約即時價格區間時,不適用。
(3) 遇國內外期貨或現貨市場跌幅逾本公司所定之一定比率
■ 作法:
★ 一般交易時段臺指選擇權之買權區間下限與賣權區間上限之退單點數,
得放寬為2倍。
★ 所有到期契約取得當盤最新波動度,
或本公司宣布調整一部或全部契約即時價格區間時,不適用。
貳、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案例說明
一、國內股價指數期貨
案例一:
假設前一交易日加權指數收盤價為10,000點,臺股期貨最近月契約計算基準價之前一筆有效成交價為10,005點,則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分別為10,205點(=10,005+(10,000×2%))及9,805點(=10,005-(10,000×2%)),若交易人以市價委託賣出1口,此時委託簿如下,該筆委託可能成交價格為9,600點,低於9,805點,則該筆委託將被退單。
案例二:
假設前一交易日加權指數收盤價為10,500點,臺股期貨最近月契約計算基準價之前一筆有效成交價為10,505點,則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分別為10,715點(=10,505+(10,500×2%))及10,295點(=10,505-(10,500×2%)),若交易人以市價委託買進1口,此時委託簿如下,該筆委託可能成交價格為10,800點,高於10,715點,則該筆委託將被退單。
二、臺指選擇權
案例一:
假設前一交易日加權指數收盤價為10,000點,日盤盤中TXO最近月履約價9600賣權基準價為202點、Delta絕對值為0.9,則即時價格區間上限、下限分別為402點(=202+(10,000×2%×0.5×2))及2點(=202-(10,000×2%×0.5×2)),若交易人以市價委託買進1口履約價9600賣權,此時委託簿如下,該筆委託可能成交價為403點,高於402點,則該筆委託將被退單。
案例二:
台指選擇權TXO次近月履約價9600賣權即時價格區間上限為250點,下限為0.1點。履約價9500賣權即時價格區間上限為240點,下限為0.1點。
若交易人以市價委託買進履約價9500賣權、賣出履約價9600賣權1口多頭價差組合式委託,此時委託簿如下,因該筆組合式委託中,9500賣權可能成交價244點高於即時價格區間240,則該筆組合式委託將被退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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